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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5-05-21   来源: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五八”强首府战略,进一步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高效运行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规范和优化运营管理机制,银川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了《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请将纸质版意见建议寄送至银川市科技局成果科,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邮编:7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或请将电子版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yckjjcgk415@163.com。

附件:《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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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与科创资源富集地区合作对接,规范和优化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入驻运营管理,更好承接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市场、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科创资源,打造集重点产业展示、企业飞地研发、科研成果育成、科技型企业孵化、科技“双招双引”、城市会客厅等为一体的科技创新赋能服务平台,支撑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创新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中心采取“党政主导、部门协同、平台共建、市场运营”的模式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重点引进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银川市“四新”产业和“三都五基地”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与机构入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平台入驻。

第三条 建立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建设运营工作会商机制,研究科创中心相关政策与工作机制,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创中心具体建设推进事宜,负责企业、机构入驻审核、运营机构择选、日常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负责做好科创中心人才、创业项目政策支持;市投促局负责项目引进和落实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市政府驻深办负责科创中心日常管理和服务,确保企业稳定运营。

第四条 为提升科创中心运营实效,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托运营,具有孵化器资质、科创中心运行经验者优先。运营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团队,负责科创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协助市科技局开展企业项目入驻初审、考核评价等有关工作,为入驻企业及项目提供注册登记、科技政策宣传辅导、银川-深圳两地资源对接、技术及人才引进、研发孵化转化、科技合作交流、投融资联系等创新服务,协助对接科创中心所在地的相关政策。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企业入驻科创中心,原则上应符合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体系要求,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银川市辖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包括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有新产品研发需求的初创型企业;与银川市企业业务有相关联的以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的分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部门(办事处)。

(二)非银川市辖区内企业(含深圳市企业),与银川市企业合作或共建企业(机构),须入驻科创中心后,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在银川落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入驻。

(三)企业入驻的研发机构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兼职或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

(四)建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五)上年度在银川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入驻科创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与银川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研发成果在银川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鼓励入驻企业、机构在科创中心所在地注册法人企业或机构,拥有专门从事创新活动的研发团队。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招才引资项目,以及对拟入驻的高能级科创机构、总部赋能机构和平台,可适度放宽条件准入。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入驻申请。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和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科创中心运营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科研机构和平台向市科技局提出入驻申请。拟入驻单位需提交《入驻申请表》、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和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运营机构根据入驻条件对申请企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和初审,初审通过的单位,推荐到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入驻审核。由市科技局对申请入驻的企业、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入驻。

第十二条 签约入驻。所有入驻单位需按照科创中心功能布局和运营机构的统一安排选择区域空间。通过审核的单位,由市科技局向运营机构出具入驻通知单。运营机构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入驻场地及租金、物业管理、水电费用收取等,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驻手续。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入驻单位符合条件,经备案为银川市飞地研发中心的,根据《银川市飞地研发中心和飞地孵化器备案支持办法》规定,按运营年度采取研发费用奖励和开放科技资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持。

(一)对银川企业设立的飞地研发中心,按飞地研发中心当年研发费用总投入的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对依托企业(申报主体)进行奖励,用于支持开展研发相关活动。

(二)飞地研发中心与银川市本地企业在人才、项目、奖励等政策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需以依托企业为主体申报)。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符合条件,经备案为银川市飞地孵化器,根据《银川市飞地研发中心和飞地孵化器备案支持办法》规定,经市科技局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第十五条 鼓励入驻机构、运营机构开展项目招引入驻、招才引智、孵化创新。对招引入驻企业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到银川落地转化生产的,并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科创中心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企业入驻和运营成本投入情况,建立运营管理财政补贴“退坡”机制,运营机构经市科技局年度综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首年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每年按10%等额递减,保障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入驻企业/项目同时符合银川市其他产业、投融资、招商引资等政策支持条件的,同类奖补政策按就高就新不重复的原则申报享受。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入驻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合法经营。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项目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运营机构、入驻单位接受银川市政府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科创中心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科创中心由一家企业机构整体承租,并按期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房租,入驻单位和整租机构实行统一房租标准。

第二十条 由运营机构统一负责科创中心内部管理。运营机构设定的运营服务费等收费标准须经市科技局、市政府驻深办审核通过方可执行。入驻单位需服从运营机构统一管理,严格履行签订的入驻协议,按照入驻租用面积和工位数缴纳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根据入驻单位分摊承担,按时缴纳。

第二十一条 对入驻单位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入驻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入驻和享受相应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和运营机构联合开展。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监督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终止委托运营。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运营机构书面通知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委托运营机构在书面通知入驻单位缴纳欠款2个月以上仍未支付欠款的;

(三)承租区域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期入驻的;入驻后中途停止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

(四)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未经同意私自装修改造;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限期不改正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退出科创中心程序如下:

(一)入驻单位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运营机构提出退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获批退出后,入驻单位应当在15天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运营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市科技局联合市政府驻深办等单位会商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科创中心管理运行细则和规章制度由运营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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