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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 《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5-02-06   来源: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

《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科研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银川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13日,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请将纸质版意见建议寄送至银川市科技局监督科,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邮编:7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或请将电子版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18195009174@163.com。


附件: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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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银川市科技管理部门管辖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信用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承担企业与合作企业、负责人(或申报人)、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银川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认定、科技金融、科技特派员等各类科技活动全过程。

第四条银川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银川市科研诚信相关政策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考核科研履约情况,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申诉与处理等。

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开展联合惩戒。

第六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组织本单位以及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失信行为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信用评级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信用记录及分类评级管理,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行为)、C级(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相关责任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并经与信用银川、自治区科技厅等信用信息进行对比,无其它违法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且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单位;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且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单位;

(三)被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或独角兽企业。

第九条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B级。

(一)科技活动承担企业的失信行为:

1.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相关责任,造成科技活动逾期未实施、结题、验收、评估等;

2.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3.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终止、撤销等科技活动结余经费;

5.未履行科技活动管理主体责任,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不规范,影响科技活动正常开展;

6.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评估等过程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7.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科技活动负责人(或申报人)失信行为:

1.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签定项目合同(任务)书等;

2.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技活动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

3.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4.承担的科技活动因主观原因未能通过结题、验收、评估等;

5.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评估等过程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6.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

1.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技活动公平公正评审;

2.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3.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4.出具前后矛盾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1.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2.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3.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4.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不配合审计、监督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相关责任主体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C级。

(一)科技活动承担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失信行为:

1.以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科技补助等;

2.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任务)书等约定保障自筹资金到位,项目到期超过一年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3.违反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

4.管理失职并造成重大损失,项目被终止后超过期限6个月未退回项目资金;

5.未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发生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6.隐瞒、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7.不配合审计、监督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科技活动负责人(或申报人)失信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验收材料、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

4.以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

5.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任务)书等约定,项目到期超过一年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6.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任务)书目标;

7.违反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

8.不配合审计、监督评估等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9.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科技伦理规范;

10.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2.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严重违反咨询纪律或规定,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

4.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5.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学术不端行为。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活动资格;

2.利用科技活动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4.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

5.泄漏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事宜等;

6.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对A级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

(一)在市级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和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市级科技委托业务合同资金或科技项目补助资金首次拨付比例可提高至60%;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对一般失信(B级)和严重失信(C级)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视失信行为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惩戒措施。

(一)对B级(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种类: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约谈;

2.一定范围内通报;

3.暂停科技活动,责令限期整改;

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并追回结余资金;

5.1-2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

6.1-2年内取消或不推荐申报国家及区市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

7.1-2年内取消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咨询、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科技活动服务资格;

8.记入银川市科研诚信一般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

(二)对C级(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种类: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公开通报;

3.取消科技活动资格,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或科技服务,并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4.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

5.3-5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

6.3-5年取消或不推荐申报国家及区市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

7.3-5年内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资格、担任咨询评审专家资格;

8.记入银川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步推送至银川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纪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科研诚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科技局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对象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证据,市科技局有权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依规完成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科研诚信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申报推荐、评审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全面推动各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技活动时,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和保密等职责,签署科研承诺书,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作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管理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将科研诚信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对承担科技活动事项的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责任主体认定B、C级等级前,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作出前,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八条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失信责任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调查期间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

(二)服从科研诚信惩戒处理,已经自觉履行处理决定,失信惩戒期限已过半;

(三)履行科研诚信规范,已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失信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履行处理决定情况和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资料等;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责任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责任主体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

(三)组织核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核实、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纠正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市科技局对核查结果研究审定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告知申请责任主体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并移出银川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责任主体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不予受理: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二)经核实,未完全达到信用修复条件;

(三)失信惩戒期限未过半;

(四)距离上一次修复时间不满1年;

(五)5年内已发生两次修复行为;

(六)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依法依规认定不能实施修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责任主体按照科技活动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的,经市科技局批准予以结题,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未尽事宜应严格执行科技部颁布和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银川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银科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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