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责任清单明细表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0204006000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行政处罚 | 0204005000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行政处罚 | 0204010000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行政处罚 | 0204011000 | 对窃取或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行政确认 | 0704022000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项目鉴定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行政行为人诫审核人和决定人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市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行政确认 | 0704004000 |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 | 行政确认 | 0704013000 | 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专家咨询、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单位情况要继续进行跟踪,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减税金额。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未受理的情形; 2.不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受理的情形; 3.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 | 行政奖励 | 0804004000 | 授予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 | 1.审核责任:由机关工作人员对县(市、区)节科技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创新奖的企业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创新奖奖励的评审情况上报市政府审批。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 | 行政奖励 | 0804002000 | 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通知审核上报材料,提出拟选名单。 3.评审责任: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提出拟选名单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全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4.公示责任:授予全市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市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市级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 | 其他类别 | 1004001000 |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 1.人员选聘责任:提出人才需求计划,与推荐人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2.认定备案责任:认定、批准,在自治区科特办备案。 3.日常管理责任:联合县(市)区科技局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随意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选派科技特派员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行政行为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市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 | 其他类别 | 1004003000 | 科技扶贫指导员的选派 | 1.选派责任: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到贫困村开展科技扶贫。 2.项目审核责任:对科技扶贫指导员申报的科技扶贫项目进行审核。 3.管理责任:不定期组织对科技扶贫指导员项目实施、技术培训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任务的落实。 4.考核责任:每年年底按照科技扶贫指导员考核管理办法,会同县(市)区科技局对科技扶贫指导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应当予以立项的不予立项,或者对不应立项的予以立项; 5.未依法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 | 其他类别 | 1004004000 | 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 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3 | 其他类别 | 1004005000 |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 1.安排补充资金:补偿资金存入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审核推荐责任:材料初审;对科技企业运营状况、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委托单位。试点单位对续贷科技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同意续贷后直接推荐至金融机构。 3.管理责任:负责日常跟踪管理,协调项目实施,报告重大问题。 4.追偿代偿责任:合作金融机构会同相关试点单位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收入和代偿金额按比例承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 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