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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4-04   来源:宁夏科技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2〕225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补偿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和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204号)要求,纳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资产监管范畴,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自治区、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补偿资金贷款支持的科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大学、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成果并将其转化或产业化,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二)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当期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不受此条限制,当期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补偿资金贷款优先支持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大学生、科技人员自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的科技企业;实施东西部科技合作项目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等。

第七条补偿资金贷款用于扶持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知识产权、成果或引进大学、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成果。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研究开发基础或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财政厅制定完善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完善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和试点单位;审定贷款安排建议、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建议;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与绩效考核等。

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科技厅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和试点单位;审核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与科技厅共同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试点单位主要职责:协调本级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筛选本地区补偿资金贷款项目;负责贷款项目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追偿等。

第九条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科技厅1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负责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贷款安排建议;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和试点单位做好贷后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不良贷款代偿建议;负责补偿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和撬动合作金融机构以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补偿资金由委托单位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每年年初,委托单位向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鼓励各试点单位安排相应的补偿资金,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根据自治区预算规模,合理确定试点单位配套额度。试点单位补偿资金存入由委托单位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治区及试点单位可以定期存款进行收益,产生的利息应统一纳入其补偿资金账户进行管理。自治区及试点单位相关工作经费由科技厅从科技金融专项预算中适当安排。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科技厅、财政厅认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补偿资金专户,并根据金融机构补偿资金贷款额度,不定期调整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在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5~10倍放大的贷款规模,并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优惠。

第十六条  对不良贷款进行代偿时,自治区补偿资金与试点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于首次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的科技企业,试点单位依据申报科技企业条件和项目申报要求,对科技企业运营状况、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对试点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科技厅审定,同时,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申报项目的科技企业进行贷前审查。

经科技厅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项目的科技企业名单。对科技厅审定不通过的项目的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补偿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对同意贷款的科技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签署后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审查意见和抵质押办结告知书。委托单位向其出具该笔贷款的补偿承诺确认书。合作金融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应对借款科技企业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对于续贷科技企业,原则上科技厅不再进行审核,只对部分续贷科技企业进行抽查。试点单位对续贷科技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同意续贷后直接推荐至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续贷意见,并将续贷科技企业及贷款额度报委托单位备案,对不报备的续贷科技企业,补偿资金将不再承担其贷款损失。

第十九条补偿资金支持企业首次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续贷次数不超过4次。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认定证书复印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及股东的征信报告。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试点单位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试点单位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委托单位不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抽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试点单位、合作银行贷款项目推荐、审核、贷后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偿申请。委托单位对代偿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科技厅、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委托单位据此办理资金划款手续,按各自承担比例从补偿资金中划拨代偿金至合作金融机构,同时通知有关试点单位。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项目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代偿的项目,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金融机构会同相关试点单位负责追偿,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所得收入按自治区、有关试点单位及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责任比例分配,自治区、试点单位分配收入返回原补偿资金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每年项目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补偿资金总额的40%。自治区科技厅、试点单位根据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试点单位代偿额超过本级出资额度时,停止代偿,自治区科技厅也相应停止该试点地区的代偿业务。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科技厅、财政厅可根据贷款情况对委托单位及试点单位、合作银行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支持科技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续贷管理不严、续贷项目质量不高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可提高其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或取消合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可适时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好的科技企业将优先推荐到科技担保、风险投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管理等机构进行直接融资。对评价差的科技企业三年内不能享受科技金融专项其他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八条  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金融机构和委托单位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代偿的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列入自治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体系,五年内各类科技项目不予支持。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科技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及委托单位、各试点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的审核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规贷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3日,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原《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4〕497号)同时废止。

《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电话:0951-688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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