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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技创新项目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15-09-02   来源: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科技支撑引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科技创新项目是根据银川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市级科技研发经费支持,有关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内容的活动。银川市科技创新项目按照资金补助方式分为三类,即先实施后补助项目、先立项后补助项目和奖励政策兑现补助项目。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银川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组织及服务于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域外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先实施后补助项目

第三条先实施后补助项目由有关单位结合自身研发需要自主立项,在银川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有关单位自主立项,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的应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基础条件建设等研发活动。

(二)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单独核算,分类归集,按项目设立辅助核算。

(三)项目研发取得一定成果或服务绩效,获得相关凭证(新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技术转让合同、授权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学术论文、经济效益、销售收入凭证、客户使用情况评价报告、平台服务绩效、相关部门批复等)

(四)有关单位申请验收之日的前一个年度1月1日后开始实施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未获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第五条补助标准。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R&D)或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10%的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管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有关单位填写《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备案表》,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携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科技查新报告及与项目紧密相关的其他附件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通过项目验收:

1、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指项目实施结束后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的各类科技成果,并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2、转化新科技成果:企业成功转化自主研发新科技成果,或直接购买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在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要高,转化后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达到一定规模,并对银川市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了一定作用。成果若有明确用户的还应当提供用户评价。

3、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完成平台建设目标和任务,创新平台组织结构完整、运行管理模式有效,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服务效果达到客户满意。

(三)成果登记。研究开发类项目完成验收后须按照《银川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在市科技局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四)费用核定。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施期间研发投入(R&D)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还可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政字[2010]99号)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出具研发投入(R&D)核定报告,并享受所得税减免。

(五)资金审核拨付。有关单位将审计机构审定结果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银川市主要媒体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财政局下文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先立项后补助项目

第七条先立项后补助项目由有关单位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或紧密结合当前自治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立项并安排部分补助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待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后再给予剩余部分补助资金。

第八条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申报项目未获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均可申报。

(一)有关单位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或紧密结合当前自治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自主立项的人口健康类项目或软科学类项目。

(二)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而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

第九条补助标准。人口健康类项目最高补助3万元;软科学类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重大科技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管理流程。

(一)申请立项。有关单位在“银川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表》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价打分,并由专家提出项目考核指标。

(三)项目立项。由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分和项目综合情况,经局务会审定后在银川市主要媒体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财政局下文确立年度支持项目。有关单位按照专家确立考核指标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市科技局向项目单位拨付补助资金的60%作为引导资金。

(四)项目验收。有关单位完成项目后,携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科技查新报告及与项目紧密相关的其他附件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按照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研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五)成果登记。同第六条第三项。

(六)资金拨付。办理成果登记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并拨付剩余40%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奖励政策兑现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奖励政策兑现补助项目为兑现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激励和奖励性政策,有关单位达到一定要求后给予奖励性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或取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同类农产品银川市首次获得有机认证的有机食品,首次通过国家登记或鉴定的肥料、农药、兽药、疫苗等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给予10万元的补助资金。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资金。

(三)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可提高至50万元

第十三条管理流程。

(一)资金申请。有关单位在取得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肥料正式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新兽药注册证书、相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验收文件(或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格证书材料的当年度或第二个年度,均可凭资格证书材料和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二)成果登记。申请成果类奖励补助资金的还需办理成果登记,同第六条第三项。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市科技局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银川市主要媒体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财政局下文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有关单位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原《银川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银科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电话:0951-688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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