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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科技项目验收通知
发表时间:2019-05-08   来源:宁夏科技厅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现委托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对到期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立项项目进行验收,请各承担单位全力配合,尽快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一、验收项目范围 

2014-2017年度农村科技处立项支持的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二、项目验收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 

三、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项目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决算报告; 

4.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5.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向统计部门提交的研发投入统计报表。 

6.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验收程序 

1.承担单位在宁夏科技厅官网(http://kjt.nx.gov.cn/)“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https://gl.nxinfo.org.cn)注册,并于2019510日前网上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2.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于517日前报纸质验收材料一套到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做好会议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3.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从“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 

一般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现场验收,或由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事先委派2名以上行内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到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4.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在“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修改、补充验收材料,并报纸质完整材料((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打印件、验收证书打印件、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项目技术总结报告、绩效等证明材料、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或审计报告原件)2套到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六、注意事项 

1.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未完成验收工作的,请上报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2.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通知3次以上,且在第1次通知后1个月内未完成“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验收材料提交的项目,记入“红色警告”项目名单,报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进行诚信评估。 

七、联系方式 

科技厅农村科技处: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A16 

朱少绯  0951-5032556  

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12 

杨海霞  0951-5032764        17795028775 

马媛媛  17795028584 

宁夏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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