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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发表时间:2022-08-24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具有时代性、实践性、创新性和系统化四个显著的特征。其中,创新性是本质性特征。它表现为四个方面: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一、寻找治国理政新的逻辑起点,正确处理关涉法治的根本性关系,坚持思维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为支点,重新阐述了决定法治方向和命运的十大关系:一是党和法的关系;二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三是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四是经济和法治的关系;五是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六是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七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八是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九是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的关系;十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对每一组关系的精彩阐述,都名言金句迭出,哲理意味深厚,思想蕴含深刻。

二、理论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和灵魂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了四个理论领域的重大突破。

第一,从“法制”到“法治”。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在宪法上完成这一字之改,却是在党的十九大之后。2018年3月修宪的时候,在宪法序言中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和“法治”,在学理上有四方面重大区别。

其一,“法制”注重的是立法,而“法治”注重的是法律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制”是静态的,而“法治”是动态的。

其二,“法制”在任何历史形态当中都存在,而“法治”是法制发展到高级阶段以后才出现的。人类进入到文明时代有两大标志:一是必须有文字,有文字才能传承。二是必须有法制。刑起于兵,法源于礼。法律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任何社会形态都需要法律制度,奴隶社会有法制,封建社会有法制,资本主义社会有法制,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有法制。但是“法治”是法制发展到近代以后才出现的,它需要具备两个基础:第一个是市场经济,第二个是民主政治。我们今天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高级形态的法治。

其三,“法制”可以没有价值观的要求,而“法治”却有明确的价值观。在某种意义上说,制定出来的“恶法”,有时候也被认为是“法制”,这种“法制”被称作“形式法治”。“法制”往往避免不了恶法的产生。“法制”也通常处理不好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容易产生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法治”则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总括法治价值观的概念“良法善治”。“良法”中的“良”是立法中的价值观,“善治”中的“善”是法治实施中的价值观。以公平正义为追求和以维护人民权益为目的的法治才是现代法治。

其四,“法制”没有约束公权力的功能,法律往往成为权力的工具,而“法治”独特的功能就在于约束公权力。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这个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法制”到“法治”,这一字之改,预示着我们党对法治本质的认识实现了一次历史性的飞跃。

第二,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这两个字有多重含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以法治为轨道,这是第一个含义;“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以法治为基础和保障,这是第二个含义;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都要以法治为基本方式,这是第三个含义。但是它最本质的含义是在第四方面,即对治国理政范围的重大调整。过去讲依法治国,是限定在国家领域。党的十八大之后,全面依法治国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把从严治党纳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范畴当中,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这是因为习近平总书记发现了治国理政新的逻辑起点,“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思想。

第三,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邓小平同志最早概括的,是在董必武同志1956年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基础上增加了另外八个字,被称作“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总方针”。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的是立法和执法问题,而“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则增加了司法和守法两个重要环节,实现了法治全过程、全链条的衔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

第四,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复句表述,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者是递进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原创性贡献,是所有理论创新当中最具有原创性、最具有基础性的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现已上升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范畴。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全面依法治国再往哪个方向走?下一个里程碑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回答。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原创性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提出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原始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原创性理论并不局限于这四个方面,现在可以梳理出来的理论创新点已有百余处,需要逐项挖掘整理和学习研究。以司法权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权性质作了科学的阐述。立法权的表现形式是立法者一起议,最后集体作决定,立法权不能归个人行使。立法权本质上属于议决式的权力。行政权是要处理事务的,行政权的本质属于执行式的权力。但司法权的性质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一论述准确地揭示了司法权的性质,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因为县法院、县检察院适用的是中央的法律,所以在司法问题上不能出现主场、客场。司法权既不能行政化,也不能地方化。这些重大的理论创新,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重大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和实践指导。类似这样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原创性贡献很多,它们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闪耀着时代光芒的活的灵魂,是具有超越国界并走向世界的带有法哲学意味的重要理论创新。

三、制度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时期,一系列全新的制度相继诞生:一是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形成国家安全制度体系;二是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三是第五次修宪,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重构国家权力体系和监督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四是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立以合宪性审查为重要依托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五是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的宪法宣誓制度;六是建立国家荣誉体系和颁授制度;七是推进军事政策制度重大变革;八是推进以执法体制改革为重要内容的行政制度建设;九是推进以司法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政法改革;十是以编纂民法典为标志,推进形成“立改废释纂”五位一体的立法体制机制等。

四、“十一个坚持”是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统一体,目的在于实践创新,集中回答了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根本问题

“十一个坚持”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的深刻总结,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

(作者系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


①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4页。

②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5页。

③ 习近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2012年11月1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页。

④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

⑤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页。

⑥ 习近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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